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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48812】关于“ODM形式CCC认证”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


来源:开云网站    发布时间:2024-08-15 21:09:10

 

  近期,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大众留言体系咨询“ODM形式CCC认证”相关的问题,市场监管总局给予了答复。

  我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了CCC认证问题咨询,经过多方查询也未取得清晰答案,特向您咨询,希望能得到威望答复。问题如下:假如A企业自身并不进行CCC认证,可是其出产的产品有必要进行CCC认证,那么A企业能否托付有认证资质的B公司进行出产?若能的话,在产品外包装上,A企业在包装上写自己是托付方,B企业是出产方,然后CCC标志用B企业的是不是契合法令?如上述标示不合法,外包装上怎样标示才合法?

  您好,留言收悉,答复如下:此类情况一般称为ODM形式,即出产企业使用同一质量保证才能要求、同一产品规划、出产的悉数进程操控及查验要求,依据与出产者的相关协议等文件,为一个或多个出产者规划、加工、出产相同的产品的托付出产制作形式。具体规矩可查阅CNCA-00C-002:2009《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中触及ODM形式的补充规矩》。

  依据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办理规矩》第二十三条,获证产品及其出售包装上标示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,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共同,并契合国家相关产品标识标示办理规矩。您所述问题中,出产企业原有的CCC认证证书不能直接用。应取得托付方作为出产者(制作商)、被托付方作为出产企业(出产厂)的CCC认证证书。产品包装上列明的出产者(制作商)、出产企业(出产厂)应真实有效并与认证证书内容共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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